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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做担保妻子成被告-kok全站登录

来源: 作者: 2015-01-28 09: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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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

  2013年10月底,王亮(化名)和妻子相中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妻子执意交了全款。可临近年底,因为交了房款,王亮做生意的资金一时有些周转不开。

  一个月后,王亮找到了在生意中结识的朋友张强(化名)帮忙。毕竟自己也不宽裕,所以,张强当场许诺借给王亮10万元。但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张强提出必须要有保证人做担保。

  为此,王亮找到了自己的高中同学李刚(化名)。李刚是一家机关单位的公职人员,跟张强也认识。想到自己和王亮两个人的关系不错,平日里王亮也没少帮自己,于是,碍于同学情面,李刚同意为王亮做担保人。

  之后,王亮拿到钱后,给张强写了一份借条,写明张强出借人民币10万元给王亮,期限为6个月。为保险起见,李刚作为保证人,也在借条上签了字。

  谁知,几个月后,王亮的经营出现亏损。借款到期后,王亮还是没办法偿还借款。而准备用钱的张强只能干着急要不回钱。后来,王亮为了躲避这笔债务,偷偷把自家的小店转让出去,一走了之,手机也一直停机联系不上。

  借款期限过去了,张强怎么也找不到王亮。无奈,张强只好找到了作为担保人的李刚,要求李刚还钱。可李刚手头的钱也不够归还这笔欠款,于是就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妻子刘芳(化名)。刘芳对于丈夫瞒着自己在外担保的事儿,很是气愤。

  去年8月,张强一纸诉状将王亮、李刚告上了法庭。令李刚没有想到的是,因王亮夫妻俩下落不明,张强还追加了李刚的妻子刘芳为被告,诉请法院判决以李刚夫妻俩的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清偿,刘芳也成了被执行人。

  这一下,李刚夫妻俩被惹恼了。李刚的妻子刘芳称,李刚的担保行为是他个人行为,既不是出于夫妻的共同表示,又没有使家庭获益,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可张强认为,刘芳应该成为被执行人,理由是这笔债务是在李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亮与张强之间借款事实存在,应当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担保人李刚按照相关法律,应当承担连带清偿债务责任。由于被告刘芳对这笔借款和担保事实并不知情,故依法驳回了王亮要求刘芳承担清偿债务的诉请。调查

  “我感觉债主把李刚夫妻俩,尤其是李刚的妻子刘芳一起列为被告的做法不妥。”市民张磊(化名)认为,丈夫李刚是为同学王亮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明显这笔借款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他们一家也没有从中获得利益,更没有经过妻子刘芳的同意。所以,李刚担保的这笔债务不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必须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的债务,只能是夫妻共同债务,而不包括夫妻任何一方的个人债务。”张磊说,他也曾为亲戚向银行贷款提供过担保,但好在亲戚一直都是按时还款,自己并没被牵扯进官司。

  “这种瞒着妻子在外面私自做担保导致欠债的行为,我也不知道在法律上算不算共同债务,但就算在法律上算,身为丈夫的李刚还真会让妻子和他共同承担这笔债吗?如果刘芳真跟李刚一起承担这个债务,实在是很冤。”某单位职员高静(化名)说。

  “李刚为王亮担保,现在王亮还不上这笔借款,李刚又承担了保证责任,而且,保证责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如果妻子刘芳不能举证证明他们夫妻俩个人之间曾经有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这个约定张强也知道,那么,法院就有理由认定这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刘芳和李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可以把刘芳一起列为被执行人。”采访中,市民赵鹏(化名)对张强的观点表示支持。

  “既然刘芳没有参与担保,也没跟张强签订过任何书面的担保协议,更没向张强明确表示,如果王亮没有按时还款,自己愿意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那么,因丈夫李刚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义务,不应涉及刘芳。同时,张强之所以同意李刚担保,是因为相信李刚的个人信用,完全属于张强和李刚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而夫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彼此的个人信用不能画等号,认可李刚的信用并不等于认可刘芳的信用,更不可以说李刚、刘芳的信用存在必然的连带关系。”大学生吴雪(化名)也不赞成让刘芳共同还款的做法。观点

  本期维权律师、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洁认为,为别人担保而发生纠纷的事件在实践中很多,主要是个人担保的行为是否为共同债务的问题。本案中,李刚应承担还款责任,但刘芳不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责任。

  依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李刚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后,在债务人王亮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李刚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还款责任。但李刚的妻子刘芳对担保并不知情,也未在合同上签字,因此,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另外,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也就是说,只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才是共同债务,而李刚的担保行为既未得到实际收益,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刘芳不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还款责任。

关键词:丈夫,妻子,被告

责任编辑:董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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