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上调抚恤金标准 近6万优抚对象受益 -kok全站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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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1 1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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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自去年10月1日起,我市再次上调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截至目前,全市5.9万名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金已全部发放到位,共发放960万元。 这次调整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以及城镇“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均提高20%。而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40%,涨幅最大。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等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元。 此外,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调整后,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每人每月由原来的490元提高到53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30元提高到47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39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仍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生活补贴。 提高的抚恤补助金由中央专款、省、市、县配套比例进行分担。目前,各县(市、区)财政已将抚恤补助金全部打到优抚对象的账户中。 |
关键词:沧州,抚恤金,受益 |
责任编辑:董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