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积极推行货币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单户)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补偿。被拆迁人符合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房保障条件的,补偿后按无房户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实物配租的,优先为其配租;或者补偿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实行产权调换的,先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商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所调换的住房,其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被拆迁人属于低收入家庭且其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所调换的住房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部分,被拆迁人不需再付房款,但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高于所调换房屋价格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差价。其他情况,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互找差价。对于被拆迁人一次支付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在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分期支付差价款合同后,应当允许其先期入住;对难以支付差价款的低收入家庭,其所调换的住房可以与拆迁人按一定比例共有;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代其支付部分或全部差价款的,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也作为产权共有人。被拆迁人应当就拆迁人拥有部分向拆迁人支付成本租金,就住房保障部门拥有部分向住房保障部门支付廉租住房租金。被拆迁人在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时,可以将共有人拥有部分按届时的市场价格购回。
对县城危陋住宅区和国有垦区棚户区内已按房改价购买的现住房,按照私有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未按房改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可以先按房改价购买后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也可以在调换住房后,原住房面积部分由居民按房改价购买,超出原住房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对无力按房改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允许其继续承租所调换的住房或由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另外提供的其他住房。
2.业主自拆自建方式
在物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县城危陋住宅区和国有垦区棚户区的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组织业主自拆自建。因资金、人力等原因业主委员会不便组织的,业主大会也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拆代建。委托代拆代建的,全体业主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代建服务费,不得用所建住房抵顶。代建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按各业主原有住房或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向业主筹集。
县城危陋住宅区和国有垦区棚户区业主自拆自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取得城乡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新建住房总套数原则上应与原套数一致,总建筑面积一般应控制在原有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2倍以下(含1.2倍),但不宜小于30平方米。新建的住房属私有产权。改建范围内属业主共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规划的配置要求和业主自身意愿建设。